2013年1月9日 星期三

我有話說-人體研究法 亦有不足 孫效智/台大哲學系教授 中國時報2013-01-09

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林萍章教授針對同順序之最近親屬對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撤除維生醫療有不同意見時該如何處理提出論述,認為台灣法律已有「極為縝密」的前例,能解決相關問題,例如《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明文規定「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對此,筆者回應如下。首先,根本的問題在於,這個規定果真那麼縝密,而足堪其他法規表率嗎?答案恐怕是否定的。《人體研究法》的規定本身就有若干瑕疵,而且在法律上也無法完全解決同順序之意見衝突問題。該規定說「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然而,該法所謂同順序者皆為同一親等,例如順序二的成人子女或順序三的父母皆為一等親;順序四的兄弟姊妹或順序五的祖父母皆為二等親,何來「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之說?其次,「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固然賦予了同一親等(順序)中同居親屬的優先決定權,然而,若同一親等親屬均同居時,該法也無處理之相關規定。由此可見,該法不但不夠周延縝密,甚且還有立法邏輯上的謬誤。

進一步言,《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否應仿效《人體研究法》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同順序不同意見的問題呢?筆者認為,這一點雖然不必先驗排除,但恐怕還需要更多臨床經驗的支持才行。

林教授在其文末呼籲,提倡預立安寧緩和意願書才是重點,這一點是筆者完全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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