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天堂不撤守-頂新判決 司法失信?先釐清歸責對象 陳長文2015年12月14日

當然這不意味我國司法制度結構、人員素質、判決品質無可挑剔,畢竟,人民對司法信任的累積不是一朝一夕,今天的不信任,其實反映的不只是對個案判決,也包括長期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

世新大學知識經濟發展研究院公布今年台灣民主自由人權指標調查結果,發現民眾對「司法獨立審判」與「無違反公正審判」的滿意度極低,滿分5分只各獲2分、1.9分,後者更大幅滑落,並推估是頂新劣油案無罪判決影響民眾感受。
柴松林先生説:「其實不是審判不公,是政府沒有顧及國民情感!」
左手是「依法論法、證據斷案」,右手是「社會觀感、國民情感」,在分剖這一兩難命題之前,有些觀念得先釐清;而柴松林的話,正是很好的切入點。
第一個浮現的關鍵字,既非「審判公平」或「國民情感」,而是「政府」。鮮少被人提出的問題是:「誰是政府?」
在「政府未顧及國民情感」這一歸責中,其究何所指?指「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判決的法院」?或是一個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的集合概念?
「政府」這一概念範圍若不先確定,問責就難以明確,我們可能會「罵錯政府」。
在封建皇朝,皇帝就是政府。君尊臣卑,行政、立法、司法等皆總歸於天賦君權之下。雖有儒家「民為本,社稷次之,君為輕」的民本思想及「天聽自我民聽」的天命觀,,對天子提出「順天應人」的道德誡命,皇帝做不好時該下詔罪己,但在部分朝代卻淪為穩定政權的政治藝術。
然而,在崇奉權力分立制衡的民主政府中,政府的定義不再簡單明白。馬英九是政府嗎?總統雖然在國家象徵性上代表政府、國家,對政府總體表現負有領導及政治責任,但在權力實際運作中,我國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大獨立的憲政機關組成,總統一「人」也只是五院之外的一個憲政機關,他雖然可提名、任命部分院長,卻不當然能隨意使喚、干涉五院。
所以,回到「頂新無罪判決,政府沒有顧及國民情感」這項歸責:首先,該指向「哪個政府」?其次,歸責上要小心區隔「直接責任」、與法院判決不直接相關的「間接責任」。
第一、也許可「間接」歸責行政院,是否在食安政策的擬定與執行有疏忽、未及時提出修法草案等等。但若要將無罪判決「直接」歸責行政院,那前提得是「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或謂,檢察署若舉證不力,行政院法務部沒直接責任嗎?
回顧八年,從現象端,許多國民黨人涉案被起訴、判有罪,許多民進黨人涉案獲不起訴、判無罪,不少社會矚目案件更重創國民黨政府民調;從權源端,以當前司法權力結構,不管是總統、行政院或執政黨,也看不出「政治力干涉司法」有效機制的存在。雖然不能排除少數不肖司法人員勾結政商人士,而有關說司法情事,但不至於是結構性現象,台灣司法相對是獨立。由此,無罪判決,無論正義或不正義,都不「直接」歸功或歸責於行政權執政者。
第二、若指立法部門?也是間接責任,例如:食安法律,嚴不嚴謹、適用有無疑義、是否與社會發展並進、考量國民情感?法官須「依法審判」,當法律(尤其刑法)有疏漏,法官確不宜自我造法。
第三、若指司法部門?那麼必須説,司法刑事審判公平的核心、優位準則,就是「無罪推定、罪疑為輕」而非「國民情感」。
「政府」概念的混淆不明,是民眾「食安之怒」找不到正確出口的原因之一。只有釐清,該在什麼問題上歸責哪一權力部門,才可能尋獲正確解方。
民以食為天,食安不安,民怒有理。政府五權機構相互制衡也相互成就,都該負不同程度責任:行政院該檢討政策的擬定與執行;檢方該檢討蒐證、起訴的 嚴謹性;立法院該檢討法律的周延;而對司法部門,應確保法院在個案獨立審判的呼吸空間以及判決品質和效率的提高。
況且,法院三級三審,一審無罪並非終局裁決,民眾不必過早對司法失去信心。當然這不意味我國司法制度結構、人員素質、判決品質無可挑剔,畢竟,人民對司法信任的累積不是一朝一夕,今天的不信任,其實反映的不只是對個案判決,也包括長期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
此外,雖然說,若刑事未能有效懲治,還可追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在「填補損害」原則下,因為食安對健康「侵害程度」的舉證有難度,賠償額不容樂觀。這也反映,我國未能正視「刑事、民事究責」的互補及代償性,司法實務上有反對「民事侵權懲罰性賠償」,擔心原告猶如「中彩券」獲得過多賠償之似是而非的觀念;總之,以食安問題責任為例,立法面宜有不同思考。
最後也提醒,實現民眾「知的權利」的新聞媒體,應引導民眾正確究責。需留意海量「即時新聞及評論」的負面效應,例如來源紛雜、未經嚴謹查證、斷章取義,若導致閱聽大眾先入為主,不僅可能造成個案當事人難以挽回的損害,也抹煞司法公信並積極對症下藥。(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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