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0日 星期六

我見我思:周韻采》通姦除罪無關房思琪 中國時報 2017/5/19

或許真實就像司改委員所說的,性侵沒告成,反有通姦罪。這是司法體系的愚昧顢頇、父權至上導致的必然結果,所以除罪通姦,性侵就可以定罪了嗎?

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決議廢除《刑法》239條通姦罪。我百分百贊成通姦除罪化,但我認為除罪化跟防止性侵無關。房思琪的悲劇源頭來自於亙古以來根植於人性中的慾求、欺壓與恥辱,它不會消失,社會能做的應是降低受害者之後如影隨形的傷痛。
通姦應是法律上認定的合意性行為;亦即,非合意性行為即屬性侵,乃犯罪行為。同時,法律認定16歲以下人士無法以自由意志進行合意性行為,故任何與16歲以下人士的性行為皆屬性侵,不會是通姦。因此,李國華對13歲的房思琪性侵,絕對構成犯罪,不受通姦尚未除罪化影響。故司改委員決議是對的,但毋須跟風新聞,反錯置通姦除罪化的合理性。
至於13歲的房思琪被性侵時,為何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支援體系的學校老師及精神科醫師,最終沒有採取提告途徑,讓狼師今日變成路人甲?這是我百思不解的事。或許真實就像司改委員所說的,性侵沒告成,反有通姦罪。這是司法體系的愚昧顢頇、父權至上導致的必然結果,所以除罪通姦,性侵就可以定罪了嗎?
更或許真實永遠是那麼糾纏不清。人的感情是沒有辦法一刀兩斷的,愛恨常並存且相互映射,房思琪是這樣,在部落格書寫被發起公民覺醒運動的白色力量醫師柳林瑋強吻的林女士也一樣。一方面被一個權力階級、知識、或知名度比自己高的人誘發親密接觸,原本愛慕者的心理可能油然升起被肯定的感覺或覺得自己地位被提升;但另一方面,弱勢的愛慕者也察覺對方並非真心,自己只是逞慾玩物而已。這樣的情感糾結使受害者困頓不已,遠比被陌生人強暴還痛苦。而13歲的房思琪不幸地在花苞尚未綻放的年紀就遇到狼師,又這麼敏銳且深層地被愛恨交織的苦楚困圍著,最終以撒手解脫。
許多婦女團體在希望性侵能受到制裁的目標導向下,往往忽略受害者複雜的情結,而一律以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帶過。這反使法官不易接受長時間的合意性行為中(如夫妻),只要有一秒鐘一方不願意就是性侵的觀點,以致性侵的脫罪率高。這也顯示性侵罪的刑罰太單一,使得法官在量度時易陷入「有這麼嚴重嗎?妳不是只有一秒鐘的拒絕嗎?」的不忍定罪情境中。
如同鄭運鵬立委所言,我們應該考量多元化的性侵處罰,包括高額懲罰性賠款、不得與未成年人士獨處、性侵紀錄註記於身分文件中等這些能防範再犯,且較快能給受害者正義的手段。
去年賣座韓片《下女的誘惑》的秀子也是性侵的受害者,只是她比房思琪幸運得多,有淑姬真心愛她,並智取叔父。要阻絕性侵太難了,我們能做的是讓受害者得到正義的平反。
(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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